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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不赎单,银行无过错
发表日期: 2008-03-25 14:24:38 阅读次数: 389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案例分析
律师先生:我在一家银行工作,有件事想找你们咨询:甲公司为国内一家生产经营蜂蜜的公司,其委托乙进出口集团公司代理其出口蜂蜜,甲公司与日本的丙株式会社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即期D/P结算。乙公司委托我单位办理具体结算业务。因需要在日本具体办理,我银行又委托日本某银行代为结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日本的丙株式会社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将货物提走了,日本的银行则把装运单据寄回给了甲公司。甲公司的货款至今没有收回。最近,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请问,我单位对此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某银行一读者
读者先生:
所谓D/P,即付款交单,是跟单托收的一种方式,一般是由卖方先行发货,取得装运单据,然后把汇票连同装运单据交给银行代为收款。卖方一般会在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通常情况下,买方在付清货款之前,拿不到提单及其他装运单据是提不走货物的,货物所有权仍属卖方。如买方逾期不付款赎单,卖方仍可以把货物另行转售。
在此案中,从表面来看似乎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公司将提单及其他票证交给银行代为收款,但对方没有付款便将货物提走了。银行似有失职之嫌。但如果仔细分析便可以发现问题并不那么简单。在国际贸易中,提单和其他装运单据十分重要。特别是提单,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在谁手中,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到港口取货时,必须有提单,否则任何人不应将货物放行。如果买卖双方采取付款交单的结算方式的话,被委托的银行的责任仅仅是代为收取货款和见款后交付提单及其他票据,但对于买方是否付款不承担风险(当然,这里的前提条件是银行必须控制着提单及其他票据)。所以,此案中甲公司不能收回货款,并不是银行的过错。因为可以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和其他装运单据现仍在甲公司手中,这意味着这批货物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仍在甲公司手中,银行并没有任何的违约行为,因此,它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甲公司起诉的对象应当是货物的承运人。既然货物的提单及其他装运单据仍然在甲公司手中,承运人就不应让日本丙株式会社将货物提走。如上所述,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用以提取货物的依据,拥有提单即意味着拥有货物。因此,在此案中是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使甲公司持有的装运单据成为了费纸,货物受到损失。所以承运人应对由于其无单放货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甲公司应当以货物的承运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当以受委托的你们银行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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