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团追索兽首失败的原因分析
佳士得拍卖公司2009年2月26日在法国拍卖的鼠首、兔首是圆明园十二生肖铜兽首其中的一部分,是清乾隆年间的红铜铸像。1860年英法联军侵略中国,火烧圆明园,兽首铜像开始流失海外,现仅有少量得以收回,因此已经成为圆明园海外流失文物的象征。
中国律师组成律师团赴法国追索,但巴黎大审法院驳回了欧洲保护中华艺术协会(APACE)要求紧急中止法国佳士得公司拍卖中国圆明园兔首和鼠首铜像的的申请,理由是:事件在3个月前就已经曝光,原告无需诉诸紧急裁定程序;APACE只能代表该协会,既不能代表中国,也不能代表“公众利益”,不具备诉讼资格,因此驳回诉讼请求,判定拍卖继续进行,这不得不值得我们反思,总的来说,此次律师追索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法律依据不足
1、此次拍卖文物的行为,从国际法上讲,是违背国际公约精神和国际惯例的,目前关于保护文物的公约主要有中国和法国都已加入的1970年《关于采取措施禁止并防止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非法转让公约》,公约适用范围包括:国际范围内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和归还违反文物出口法律走私出国的文物的请求。公约确立了被盗文物返还的三个原则:非法挖掘的文物也视为被盗;被盗文物的持有者应该归还被盗文物;被盗文物的善意取得人在归还文物时,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对该公约明示无溯及力的状况,我国于1996年签署该公约时声明保留对历史上被非法掠夺文物的追索权。” 但圆明园鼠首兔首铜像离开中国,是在1970年之前,鉴于公约不具有追溯力,因此无法适用。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还有个《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规定:以非道德方式、非法方式流出的文化资产,流出国有权要求持有人返还。一般情况下,国际公约对加入的国家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加入该公约的大部分是文物流出国,文物流入国很多都没有加入,中国在1998年批准“公约”,法国签署却未批准“公约”, 因此,亦无法依据此公约来处理。
2、伊夫·圣洛朗(Yves Saint Laurent)本人拥有合法的持有证,不论是依据中国的《物权法》,还是法国的《民法典》,都规定了在和平持有一段时间后,持有者可以成为物品的主人。圣洛朗去世后,他的收藏目前为其同性恋伴侣皮埃尔·贝尔热所持有。贝尔热在接受采访时也认为自己是合法持有的。他承认这是侵略者从中国劫掠的,不过一口咬定,自己是“从巴黎的古董商手里买来的”,来源合法。
二、准备不充分
1、正如巴黎大审法院所判定的,中国律师应该有充分的时间准备,但是并没有做好及时、充足、有效的准备。任晓红律师庭审前在最后一周接手官司,最后三天找到APACE做原告,最后一分钟提交诉状。 准备仓促,导致在法庭上没有自信心,在几个小时的庭审中,大部分时间都是被告律师在发言,我方很被动。
2、中国律师希望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会担当原告,但被基金会拒绝,基金会的担心是,这样民间自发的诉讼,其准备工作以及可以获得的资源都极其有限,一旦诉讼不成功,将对以后的法律追讨产生相当不利的影响。 而由欧洲保护中华艺术联合会担当原告就更加牵强,法院会以此为由驳回申请亦在意料之中。
律师团的律师信起草得不谨慎、不规范,事实不够确凿,操作手法显得粗糙,譬如“佳士得”误为“佳士德”,语气也显得情绪化。法律界人士说,追讨律师团“要改进的实在是太多了”,包括准备工作不足、中外沟通不足等一系列问题,而且这只是最基本的准备,
中国只有两位律师参加了这起诉讼,而辩方则有七名律师,分别代表法国文化部,佳士得等。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欧洲保护中华艺术联合会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者,没有资格作为原告来提起诉讼,担任被告的法国律师还拿出中国民间律师团在中国媒体发表的一些言论,指责中国媒体拿圆明园兽首造势,鼓动国内的民族主义情绪,以此证明原告是恶意诉讼。这让法庭上的中国律师们颇为尴尬。法国律师甚至还向法官威胁,如果败诉,法国的博物馆将会被搬空。
三、缺乏资金支持
在法国诉讼,需要先向法院缴纳巨额的预付诉讼费,而按照争议的标的价值2亿元来计算,诉讼费大概要40万元,因此费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而追索圆明园海外流失文物公益律师团并没有能力支付这笔巨额费用。而在即将诉讼的关键时期,原来允诺向该律师团提供赞助40万元诉讼费的广东一房地产企业却表示,鉴于本案诉讼前景并不明朗,他们无意再提供资金支持,这无疑是给律师团雪上加霜,更不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某种程度上讲,这次海外诉讼触动了国人和法国人民一根敏感的神经,虽然失败了,一定意义上起到了积极的教育作用,但是,此次追索失败的原因仍然值得深思,中国流失海外的文物不计其数,总结这次失败的教训,可为以后跨国诉讼提供经验支持,“前车之鉴,后车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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