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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合成毒品发案超海洛因
发表日期: 2012-02-15 10:41:11 阅读次数: 1007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法制网记者卢杰

  在今天召开的2011年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基本情况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毒品案件刑事审判的法官谈到近期发生的演艺界人士涉毒事件时,言语中透出深深的惋惜、痛惜之情。

  “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禁毒宣传的重要性。”他说。

  源头性毒品犯罪高发

  “海洛因等传统毒品仍居主导地位,但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在涉案毒品中的比重逐年增长,在部分地区已超过海洛因,一些新类型合成毒品也不断出现。”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从审判实践看,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呈现一系列突出特点。

  孙军工介绍,目前,我国走私、制造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高发,制造合成毒品犯罪呈愈演愈烈之势。在最高法今天公布的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中,有3起案件涉合成毒品。

  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五庭副庭长马岩表示,法院在审理毒品案件时,主要考虑的是涉案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会因是否为合成毒品而在定罪量刑上区别对待。

  “当然,不同种类毒品的危害性不一样,这在刑事法律中都有明确体现。”马岩说,法院会综合考虑毒品种类、数量等多种因素,确保准确打击。

  数量非量刑唯一因素

  记者发现,在最高法院公布的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中,有几起的涉案毒品数量并不太大,但法院依然判处相关主要犯罪分子死刑。

  马岩解释道,这是因为这些案件所涉毒品数量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死刑标准。同时,这些犯罪分子具有累犯、再犯或者对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等从严从重情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充分体现了法院对毒品犯罪从严从重审判的政策导向。

  “最高法一直强调,在把握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标准时,数量是一个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除此之外,还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马岩说。

  强化毒品案审判指导

  “禁毒综合治理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多方面力量一起努力,而做好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介入禁毒综合治理的主要形式。”马岩表示。

  据介绍,在加大对严重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近年来,最高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召开毒品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组织专项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强化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有效提升了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质量。

  针对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形势较为严峻,实践中新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断出现的情况,2007年以来,最高法会同有关单位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并印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起到了有效规范和指导作用。

  近年来,我国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犯罪突出,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制毒渠道的形势严峻,而对这类犯罪行为打击处理的法律依据不足是近年来禁毒工作较为突出的问题。

  2011年,最高法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深入调研,起草了相关规范性指导文件。“最高法计划尽早出台这些指导文件,以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源头打击力度。”孙军工表示,针对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部分合成毒品缺少定罪量刑标准问题,最高法将继续加强调研,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本报 北京2月14日讯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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